的人是谁,都应该由署名者享有著作权。溥仪是《我的前半生》的署名者,应享有著作权。
-1995年2月6日法院判决《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溥仪个人享有,但因作者已于1967年逝世,无法进行修改。
- 清史学者朱家金同意将其所著《从我的前半生部分史实错误的修正》一文作为附录刊于书后。
-两种意见分别认为《我的前半生》是李文达与溥仪合作作品,或者认为著作权应属溥仪所有,其死亡后,财产等权利可由李淑贤继承。
-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文达是该书的作者之一,因为他直接参与了该书的创作,而第二种意见认为溥仪是《我的前半生》的署名者,应享有著作权。
-两种意见的主要理由包括合作创作的事实、特殊性、社会影响和稳定既存的民事关系等方面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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