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08年8月27日,清廷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同时宣布预备立宪期限为9年。这个宪法大纲由编查馆制订,包括了14条关于君上大权的规定和9条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规定。
前14条规定了皇统永远世袭,皇权不可侵犯。皇帝拥有总揽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大权的权力,统率陆海军,并有权亲自裁定对外宣战、议和、签订条约等外交事项。此外,皇帝还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并可以通过诏令限制人民的自由。法律议案必须经过皇帝核准才能施行。
后9条规定了人民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然而,这个宪法大纲并没有包括人民的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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