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29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了《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共分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计18条。其中,严重失职是指由于工作不负责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对于严重失职案件,处理原则如下:
1. 对已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要开除党籍。
2. 对于负有各种领导责任,造成巨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人员,要加重处分。
3. 对于负有领导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死亡1人至5人,或重伤5人至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分则条文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4. 对于犯有严重失职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一般应同时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对于按分则规定应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没有党内职务的,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其他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党外职务。
这一规定的发布,标志着党纪处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加强党员干部的纪律约束和责任追究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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