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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等发文重申 我国法律严禁使用童工

1988年11月5日,劳动部、国家教委、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重申我国法律严禁使用童工。通知指出,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年满16周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然而,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视国家法律和政策,擅自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甚至有些乡镇企业使用童工的人数高达20%。这种违法行为不仅对被雇用的少年、儿童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妨碍他们健康成长,还导致一批批中小学生辍学,影响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如果不加以制止,将会带来严重后果,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容忍的。

该负责人强调,彻底制止使用童工的现象既是加强劳动管理的必要措施,也是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为了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通力合作,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宣传教育国家法律和劳动政策,使各级干部认识到使用童工是严重违法行为,侵犯了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如果继续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招工、用工的管理,对无视国家法令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立即退回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从严处罚。对迫使16岁以下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要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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