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4日,全国检察机关实行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该制度旨在对控告、举报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进行严格责任、全程负责、严明奖惩,以避免当事人反复申诉、重复申诉、久诉不息。该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受理、全程负责、及时息诉,力争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问题。实行该制度的核心是责任,即谁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关键在于落实,即言必信、行必果、奖惩分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指出,实行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主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对首次受理来信来访要坚持文明热情、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准确地分流,对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办理的认真催办,并作好来信来访人的答复和疏导工作;其次,对首次办理的控告、举报案件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查和立案,不能长期拖延;第三,对首次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要及时立案复查,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不出现错误,必须把息诉作为办案的必经程序,不出现当事人反复申诉、久诉不息的情况;最后,对首次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要受理赔偿请求,及时立案,严格依照法定时间办结,认真执行赔偿决定,积极做好落实工作。
历史上的今天:12月24日发生了哪些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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