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基本法共有10章160条,包括序言和3个附件。
在序言中,基本法明确指出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在第1章“总则”中,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行政区支配。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以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旗和区徽。
在第2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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