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在1939年4月4日颁布了《土地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土地私有制,认定人民经分配所得的土地为其私人所有。旧有土地关系在土地改革前一律作废。获得土地所有权的边区人民有完全使用和支配土地的权利。宣布没收但未经分配的土地被视为公地,其支配权归边区政府所有。公共水道、天然湖泽、交通道路、矿产地和盐地不属于私人所有。有卖国行为的土地被视为公地。土地必须进行登记。条例还规定,土地使用以土地私有制和尊重各种合法契约合同为基础。政府在公共和军事需要时可以征收人民的土地,但必须按实际情况兑换其他土地或支付地价。对于无人继承的土地,乡政府土地委员会需向县政府报告处理。在土地问题未解决之前,土地的管理权归耕者所有,对于强行收租或阻止耕种者,可以酌情惩处。对于使用欺骗威胁手段强占他人土地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不依法登记土地或私自转移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政府将予以处罚。
历史上的今天:04月04日发生了哪些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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